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连州市郑运初种养殖场
经营者:郑运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2L67002628G
地址:连州市九陂镇白石桐油坪村凉亭坪
我局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对你养殖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养殖场北侧养殖废 弃物储存池旁南侧沼气池有养殖废弃物渗漏外溢至附近空地,养殖废弃物沿空地下方低处草丛流入沟渠,养殖废弃物 与沟渠内水流融合后流出外环境;养殖场北侧养殖废弃物储 存池西北侧水泥池壁处存在裂缝。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 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固定污染源 排污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监测报告》(连 州环监(水)Z 字(2025)第 037 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清环连州违改字﹝2025﹞18 号)及送达回证、《关于对< 关于协助提供连州市郑运初种养殖场近二年年度出栏生猪 数据的函>的复函》《连州市郑运初种养殖场环保整改报告》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5﹞13 号) 及送达回证。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 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 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 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5﹞13 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 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养殖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对此,你养殖场于 11 月 7 日 提交《陈述申辩书》,主要提出:1.你养殖场在事件发生当 日已立即清理渗漏出来的养殖废弃物,在沼气池原渗漏外溢 处附近空地建设挡土矮墙,并修补好养殖废弃物储存池裂 缝;2.你养殖场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完 成整改工作并按时提交整改报告,已对养殖场环境进行全面 清理,对集污池、沼液池、粪沟进行全面检查,将所有裂缝、 漏洞修好,确保养殖废弃物不外溢流,将沼液池内的沼液抽 至有需要的田地喷淋作肥料。3.你养殖场已加强相关管理, 安排专人加强检查、检修,加强巡查频率,增加沼液喷淋次 数,防止储存过多沼液。4.你养殖场资金困难。综上,申请我局对你养殖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你养殖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审议,认为你养殖场在检查当天已对溢出的养殖废弃 物进行清理,符合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形,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工作,按《责令改正决定 书》要求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规定》(粤环发〔2021〕7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综合你养 殖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情况, 我局决定采纳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养殖场未经无害 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 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 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广东省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 号) 文件,你养殖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 弃物违法裁量标准:违法情形为“常年存栏量在 1000 头以 上猪、60000 羽以上鸡、200 头以上牛或其他同规模”,应 处罚款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养殖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万元整(¥ 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 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 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 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申峻材 电话: 0763-6601673
地 址: 连州市吕仙路 18 号 邮政编码: 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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